天津高层建筑内不得设民办幼儿园

时间:2019-06-13点击次数:413

为适应我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要求,近日,市教委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作出修改。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对民办幼儿园的举办方、教职工资质、场地、办学规模等提出了更加科学、规范的要求。


根据《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有*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此次,《设置标准》明确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民办幼儿园要以统一、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连锁)形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设置标准》还规定了“园长”的任职条件: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过70周岁。


此外,民办幼儿园不得设在高层建筑内(建筑高度大于24米)。3个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不应与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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